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1-036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9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61 名调整为 159 名,2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
予股票期权份额由董事会重新进行分配,分配完成后,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18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150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30 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本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