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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10 深市 晨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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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7-02-10

股票简称:晨化股份                                  股票代码:300610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YANGZHOUCHENHUANEWMATERIALCO.,LTD.

               (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23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晨化股份”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思学、史承华、董晓红、郝云、陈佩生、徐长胜、郝巧灵、史永兵、郝思珍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自然人股东郝梅琳、陈艾明、杨廷玉、罗云成、万宝祥、郭云龙、万溶丰、徐红林、殷东平、屈德洲、郝斌、张金文、王佩生、王应江、杨宏、于广荣、周忠、杨思杰、徐长林、徐长俊、杨桂林、万溶兵、郝达玲、杨志梅、刘福海、徐峰、邵风祥、杨纯明、徐爱华、刘志明、邵文友、张健、吴鹤宏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法人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江苏高投鑫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鑫海”)、江苏高投润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投润泰”)承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及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思学、史承华、董晓红、郝云、陈佩生、徐长胜、郝巧灵、史永兵、郝思珍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12日,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一、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其他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子洲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