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化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23号])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
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
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
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
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
交所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深
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
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10.57元/股。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7年1月25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
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月25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
13:00-15:00。
2.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
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3.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于2017年2月3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
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
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
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2月3日(T+2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
6.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
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
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6)。截止2017年1月20
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7.90倍。本次发行价格10.5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募
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26,425.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0.57元/股,发行新
股2,5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6,425.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
行费用4,603.0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1,822.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
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
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
风险。
重要提示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7〕4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晨化股份”,申购代码为
“300610”,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
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4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
持股份,即无老股转让情形。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 2017年1月20日(T-3日)完成。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
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
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0.09%),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
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7元/股,此价格
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0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初步询价中报价等于本次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所有有效报价对应的
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1,583,790万股。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6,4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4,603.0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1,822.00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7年1月17日(T-6日)在《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
书全文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
6、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T日)9:30-15:00。
(2)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指申购价格等于本次发行价格 10.57
元/股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
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
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
行价格10.57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
申购数量”。
(3)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
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
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4)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
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
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
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
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若
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7、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