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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2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4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2,9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

  4、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10月27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7、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最终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为:同意公司按2017年 12月31日总股本100,902,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预计分配现金股利25,225,500.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6日。

  8、2018年8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8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10、2018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确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相关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4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相关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毛美萍、杨淑莉、于洋、金倩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对上述4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每股回购价格=21.57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中,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50%,计算期限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7年10月31日)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事项之日。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6,017,773    45.61%      -32,900  45,984,873    45.59%
1、 高管锁定股        5,822,373      5.77%            0  5,822,373      5.77%
2、 股权激励限售股    655,400      0.65%      -32,900    622,500      0.62%
3、 首发前限售股    39,540,000    39.19%            0  39,540,000    39.2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4,884,227    54.39%            0  54,884,227    54.41%
三、股份总数      100,902,000    100.00%      -32,900100,869,100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原激励对象毛美萍、杨淑莉、于洋、金倩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4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为21.5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少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毛美萍、杨淑莉、于洋、金倩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上述4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21.5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消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待解除限售期届满后,本期解锁事项尚需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就本次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之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