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GOLDENSUNABRASIVESCO.,LTD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路东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二零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IUYINGHU(胡秀英)、杨璐、ZHENYANG
(杨稹)、QINGYANG(杨勍)和股东杨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XIUYINGHU(胡秀英)、杨璐、杨
伟、刘宜彪、余正喜、许曼、方红和农忠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监事李亚斌、郑大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杨孙艺、刘蕾和姚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2名,分别为XIUYINGHU(胡秀英)和
杨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XIUYINGHU(胡秀英)、杨璐、ZHENYANG(杨
稹)和QINGYANG(杨勍)。
XIUYINGHU(胡秀英)、杨璐、ZHENYANG(杨稹)和QINGYANG(杨
勍)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不强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实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案并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IUYINGHU(胡秀英)、杨璐、ZHENYANG
(杨稹)、QINGYANG(杨勍)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
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实施削减开支、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