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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已届满到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
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具体如下: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贾淑华女士、郭郢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公司将于近日择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二、其他说明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转,在新一届监事选举产生并正式就任前,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

附件: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贾淑华:女,1980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1999 年 9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测试部管
理专员;2008 年 10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管理部
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公司研发管理部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任
公司监事、内审部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贾淑华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其本人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郭郢:女,198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08
年至 2016 年,就职于普华永道(深圳)有限公司;2016 年至 2017 年,任华芯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经理;2017 年至 2021 年,任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
险管理部高级经理;2021 年 6 月至今,任德邦科技监事。2021 年 5 月至今任本公
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郭郢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其本人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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