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8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部分董事
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兼董事钟锋浩、董事兼
副总经理孙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川科技”)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赵轶先生、持股5%以上的股东兼公司董事钟锋浩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孙峰先生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持本公司股份79,606,41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33%)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8,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5455%)。
持本公司股份20,091,05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39%)的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钟锋浩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6364%)。
持本公司股份9,954,0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17%)的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孙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6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091%)。
详情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赵轶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79,606,419 25.33%
总经理
钟锋浩 5%以上股东、董事、副 20,091,057 6.39%
总经理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9,954,044 3.1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安排;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20年10月15日-2021年4月15日,且窗口期不减持);
4、拟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方式 拟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赵轶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8,000,000 2.5455%
钟锋浩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2,000,000 0.6364%
孙峰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1,600,000 0.5091%
注:若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赵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
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赵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任 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
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股东分别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赵轶先生、持股5%以上的股东兼公司董事钟锋浩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孙峰先生。
1、赵轶先生承诺:
(1) 股份锁定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
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股份限售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 稳定股价承诺
当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形时,本人将采取下述措施:
① 本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提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
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股
份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② 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③ 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增持计划。
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第一项所述要求,亦可按本项执行。
且经公司要求仍未履行的,则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公司股份总数2%-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
若本人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归
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若本人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4)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2、钟锋浩先生承诺:
(1) 股份锁定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股份限售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 稳定股价承诺
当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形时,本人将采取下述措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人应在1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提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将在增持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① 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或回
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完成,
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本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增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2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若本人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且经公司要求仍未履行的,则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
若本人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若本人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4)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孙峰先生承诺:
(1) 股份锁定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股份限售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