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2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5号)核准,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272,72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469.0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530.9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BJA20593《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民海生物新型疫苗国际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海生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民海生物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301013611118888。该专户仅用于民海生物新型疫苗国际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民海生物根据募投项目投入进度,将项目所需募集资金转入本专户存储并使用。
民海生物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2、公司、中信银行、民海生物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民海生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中信银行和民海生物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双喜、侯世飞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民海生物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民海生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民海生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民海生物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中信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民海生物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中信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海生物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中信银行如发现民海生物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及民海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中信银行、民海生物,同时向公司、中信银行、民海生物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中信银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民海生物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民海生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保荐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中信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保荐机构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保荐机构、民海生物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