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7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实意见。
3、2019 年 4 月 4 日,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
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行权价格为 45.09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6 月 6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541 名激励对象 3,194.10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康泰 JLC1;期权代码:036359。
7、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将其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5.2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8、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完成了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5.20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工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168.9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 536 名。
9、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293.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3月30日,行权价格为112.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20年4月10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预留授予91名激励对象293.40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康泰JLC2;期权代码:036415。
11、2020年7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年8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291.655万份的注销工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877.24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522名。
13、2020年9月1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行权期限为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4月28日,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总数为1,393.345万份,行权价格为44.54 元/股。
14、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 672,493,637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 元(含税)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2.40元/股调整为112.10元/股。
三、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审议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情况,董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 112.40 元/股调整为 112.10 元/股。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本次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事项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结合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