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0 证券简称:国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熟市常福街道柳州路 95 号(国瑞科创中心七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赵荣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2,21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304%。根据 2020 年 4 月 14 日龚瑞良、
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及龚瑞良先生出具的《关于放弃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承
诺函》,自双方第一次股份转让并登记完成之日(2020 年 8 月 20 日完成过户登
记)起,龚瑞良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9,369,0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42%)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843,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6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2,156,700
股,占公司总数的 55.1114%,鉴于龚瑞良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9,369,0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42%)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787,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27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9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8,213,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573%;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 54,574,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9%;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特此公告。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