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
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了整合公司优势资源,保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公司内部运营管理水平,现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人民币 3,6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雄塑”)进行增资。
2、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增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河南雄塑增资人民币 3,6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 3,576 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具体出资金额以实际出资时为准,不足 3,600 万元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河南雄塑的注册资本将由 17,2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0,800 万元人民币。现将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资概述
(一)经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 号)核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7.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504.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 5,986.8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17.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010 号)审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 拟投入募集 项目实施
总额 资金 主体
1 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期, 46,203.83 28,788.11 江西雄塑
年产 82,000吨)
2 河南新型 PVC 管材、PE 管材及 PPR 管 28,439.22 17,719.56 河南雄塑
材投资项目(第一期,年产 52,000吨)
3 雄塑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1,620.26 1,009.53 雄塑科技
合 计 76,263.31 47,517.20 -
注:“江西雄塑”是指“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2)显示,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除发
行费用外,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合计为 20,004.21 万元,公司对该部分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该次置换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尚余 27,512.99 万元。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显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江西雄塑、河南雄塑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向江西雄塑进行增资,使用募集资金 3,000 万元向河南雄塑进行增资。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57),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期,年产 82,000 吨)”的部分募集资金 13,000 万元用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南雄
塑”实施建设运营“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完成后,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 拟投入募集 项目实施
额 资金 主体
1 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期, 46,203.83 15,788.11 江西雄塑
年产 82,000吨)
2 河南新型 PVC 管材、PE 管材及 PPR 管 28,439.22 17,719.56 河南雄塑
材投资项目(第一期,年产 52,000吨)
3 海南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 45,223.54 13,000.00 海南雄塑
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
4 雄塑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1,620.26 1,009.53 雄塑科技
合 计 121,486.85 47,517.20 -
注:“海南雄塑”是指“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显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江西雄塑、河南雄塑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800 万元向江西雄塑进行增资,使用募集资金 1,000 万元向河南雄塑进行增资。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
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对河南雄塑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对河南雄塑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0年07月17日披露了《关于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对河南雄塑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44,434.40 万元(含置换自有
资金预先投入 20,004.21 万元),另外收取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578.68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收益801.16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4,462.64万元(含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 0 万元)。
为了整合公司优势资源,保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公司内部运营管理水平,现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人民币 3,600 万元向河南雄塑进行增资,用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河南新型 PVC 管材、PE 管材及 PPR 管材投资项目(第一期,
年产 52,000 吨)”,其中募集资金 3,576 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具体出资金额以实际出资时为准,不足 3,600 万元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河南雄塑的注册资本将由17,2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0,800万元人民币。河南雄塑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江西雄塑、河南雄塑、海南雄塑均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其不被用于除募投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增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
(二)住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
(三)注册资本:壹亿柒仟贰佰万圆整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65282213Y
(五)成立日期:2013 年 04 月 02 日
(六)经营范围: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水龙头、电器开关插座、装饰材料(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专营、专控商品),生产、销售;PVC 塑料板材的研制和开发(不含废旧塑料)。
(七)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八)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河南雄塑资产总额 21,432.19
万元,负债总额 7,034.52 万元,净资产 14,397.67 万元,营业收入 2,472.35 万元,
营业利润-252.56 万元,净利润-256.04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增资的目的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的形式投入全资子公司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增资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子公司河南雄塑的经营能力,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其不被用于除募投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发展仍受市场环境、行业趋势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本次投资的募投项目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