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0号)同意,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8 名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81,632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 49.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68.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797,169.82元(不含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6,202,798.18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39 号《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储存与管理。
截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诚迈科技(南 招商银行股份 基于开源鸿蒙的
京)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南京 125903558910306 196,999,968.00 HongZOS 操作系统行业
公司 新街口支行 发行版项目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费、保荐费外,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暂
未扣除。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各方
甲方: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5903558910306,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96,999,968.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费用及基于开源鸿蒙的 HongZOS 操作系统行业发行版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乙方对专户资金使用无监管义务,仅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
若任何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对专户或专户资金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
强制措施的,乙方按照相关机关的要求执行,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胜、周延明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甲方同意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