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 300595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普康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40 万股的 1.88%。其中首次授予 195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40 万股的 1.59%;预留 35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40 万股的 0.2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15.2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2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0 人(不含预留部分) ,包括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十、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3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5
第十三章 附则 ....................................................27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欧普康视、本公
司、公司、上市公
司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
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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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
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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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激励对象共计 50 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 子公司
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并签署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
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下列人员不得成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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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次激
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回购
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