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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拟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18 日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机构、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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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陶悦群先生承诺:
自欧普康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欧普康视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欧普康视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在公司任职的,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从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欧普康视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前述股价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南京欧陶、欧普民生的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南京欧陶、欧普民生承诺:
自欧普康视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欧普康视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欧
普康视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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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欧普康视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承诺人持有股份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股价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嘉岳九鼎、文景九鼎与和众九鼎的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嘉岳九鼎、文景九鼎与和众九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股份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彤舸先生、施贤梅女士、
承毅华女士、孙永建先生承诺:
自欧普康视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欧普康视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欧普康视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在公司任职的,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从公司处离职半年内,
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间接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欧普康视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间接持有股份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股价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董国欣先生、 王纯先生、陈莹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在公司任职的,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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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从公司处离职半年内,
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人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
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且减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欧普康视减持事宜, 在欧普康视公告后再
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南京欧陶、欧普民生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前十二个月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0%,
后十二个月减持无比例限制,减持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承诺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欧普康视减持事宜, 在欧普康视公告
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三)嘉岳九鼎、文景九鼎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减持所有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欧
普康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承诺人减持所持有欧普康视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公告,承诺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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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预案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启动条件”),本公司自该事项发生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按本预案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
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
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公司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
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 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回购股票实施
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尚未消失的情况下,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0 万元。
(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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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分红、薪酬总和的 10%,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
( 3)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