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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3711 号
二○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3711 号
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授予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设定的第一个归属期授予条件的成就
(一)归属期及授予安排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因此,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进入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
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说明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条件 是否已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
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成为激
人选; 励对象的情形,满足归属条
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
要求。
以上的任职期限。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772,346,082.94 元,2020 年度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为 842,624,313.17
3%。 元,同比增长 9.10%,公司达
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的标准系数,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 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所
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有激励对象考评结果均为优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