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04 名,可申请解除限
售的限 制性股 票数 量为 1,008,840 股, 占公 司当前 股本 总额
165,569,400 股的 0.6093%。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8 年 1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通过于公
司公示栏张贴激励对象名单的方式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10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七)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50 名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
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
(九)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十)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十二)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
了审核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0 年 12 月 27 日届满,可以进
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说明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 情
1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
2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件。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7 年度营业收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入为34,622.84 万元,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3 (上述营业收入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但不 53,525.43 万元,增长
包含武汉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54.60%,公司达到了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的综合考评,所有激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 励对象考评结果均为
4
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其获授的相应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
标准系数 1.0 0.8 0 制性股票可以全部解
除限售。
注: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约定,上述营业收入是指不包含永力科技的合
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8,84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6093%。 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制性股票数量(股)
杜永生 董事、副总经理 140,000 42,000 42,000
王士民 董事、副总监理 140,000 42,000 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