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4-021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3 月 7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72.2001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82 元/股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72.200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8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
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9.82 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114 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总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周新华 董事长、总经理 288.0000 17.22% 1.00%
胡范金 副董事长 270.3201 16.17% 0.93%
庄俊超 董事 276.8800 16.56% 0.96%
王安祺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8.0000 10.05% 0.58%
贺日新 董事、财务总监 55.0000 3.29% 0.1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614.0000 36.72% 2.12%
务)人员(合计 109 人)
合计 1,672.2001 100.00% 5.7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周新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范金先生及庄俊超先生为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①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限售期 2024 年 低于 30.00%;
②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①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限售期 2025 年 低于 56.00%;
②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3.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 ①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限售期 2026 年 低于 71.60%;
②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7.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