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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华凯易佰: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2-064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 27 执恢 31 号之一】,就上海华凯与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执行裁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披露了上海华凯与独山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
纠 纷 立 案 的 诉 讼 情 况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2019-087)。

  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就原告上海华凯与被告独山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9)黔 27 民初 7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

    二、执行裁定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88 弄 2 号 3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87385399P


  法定代表人:常夸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独山县国资大厦 9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22128946M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上海华凯申请执行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 2021年 6 月 2 日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初 75 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下查询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中华南路(老平塘路口,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20151256,面积 1542.84 平方米)的房产(1-4 层办公楼)进行查封,经网络询价后,本院
拟于 2022 年 4 月 4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起拍
价为 4,796,073 元),但经现场调查后,发现该房产设定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 500 万元),且上述拟拍卖房产中涉及案外人中南社区居委会被置换的 1 间临街门面。综上,基于上述无益拍卖及处置财产涉案外人权利的原因,本院撤回了本次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综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若被执行人后续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会导致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59.25 万元。

  3、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27 执恢 3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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