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创意 公告编号:2021-086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2021)黔 27 执 661 号】,就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 27 民初 59 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 存 在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情 况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存在合同纠纷的诉讼进展情况,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1)黔 27 民初 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二、有关本案的强制执行情况
执行申请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厂房 101
法定代表人:周新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蕊,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21)黔 27 民初 59 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向申请
人支付工程款本金 19,462,887.05 元及工程款利息 1,841,509 元(利息以
19,462,887.0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357,131 元;以 19,462,887.05 元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
开始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为 1,484,378 元,直至被执行人付清工程
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诉讼费 164,807.9 元,以上共计 21,469,203.95 元(不含迟延履行金)。
2、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本案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21)黔 27 民初 59 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本金 19,462,887.05 元及工程款利息 1,841,509 元(利息以
19,462,887.0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357,131 元;以 19,462,887.05 元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
开始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为 1,484,378 元,直至被执行人付清工程
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诉讼费 164,807.9 元,以上共计 21,469,203.95 元(不含迟延履行金)。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判决上诉,本次申请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或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黔 27 执 661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