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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马: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7

万里马: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91      证券简称:万 里 马        公告编号:2022-047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林大洲、林彩虹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4. 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收
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大洲先生、林彩虹女士(为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方”)的通知,获悉林大洲先生、林彩虹女士于 2022 年 5月 26 日与林锦宏(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乙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林大洲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7,14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6%),林彩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以偿还其在海通证券部分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优化财务状况。上述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持股比例 增减数量(股) 增减比例  股数(股)  持股比例

 林大洲    28,576,800    7.04%    -7,140,000    -1.76%  21,436,800    5.28%

 林彩虹    16,226,000    4.00%    -1,000,000    -0.25%  15,226,000    3.75%

 林锦宏            0      0%      8,140,000    2.01%    8,140,000    2.01%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林大洲先生股份转让协议之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 转让方基本情况

    林大洲,男,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2. 受让方基本情况

    林锦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3. 质权人基本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

    法定代表人:周杰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资本:1,306,42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林彩虹女士股份转让协议之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 转让方基本情况


    林彩虹,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2. 受让方基本情况

    林锦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3. 质权人基本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

    法定代表人:周杰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资本:1,306,42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林大洲先生股份转让协议之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出让方:林大洲

    乙方、受让方:林锦宏

    丙方、质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万里马7140000 股股票的行为。

    1.2“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

    1.3“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5“担保权益”:是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
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在完成下述 4.2 条转让价款的支付后,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
格的 8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4.76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3,398.64 万元,其
中 2,820.8712 万元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负债(上述转让价款的 83%),577.7688 万元用于缴纳甲方个人所得税(上述转让价款的 17%)。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生效后 5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
份转让的申请。

    4.2 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函后 5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 3.1 条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其中,股份转让价款的 17%,即 577.7688 万
元划付至甲方自有账户。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的 83%,即2,820.8712 万元优先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负债(包含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乙方直接划付至甲方如下指定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收款方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银行账号:310066726018800177823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的 17%支付给甲方且全部转让价款的
83%划付至丙方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4.3 丙方有权决定乙方归还融资负债所对应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及各笔交易对应的负债归还金额。


    4.4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丙方股票质押式融资负债的归还以丙方信息系统中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负债了结操作完成为准。

    4.5 甲乙双方如未在 4.1 条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
的申请,或乙方未按 4.2 条在指定期限向丙方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28,208,712 元的,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函且乙方按 4.2条完成转让价款支付后 5 个交
易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甲乙丙三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场提供所
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含解押)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含解押)的全部手续;

    5.1.2 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1.3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受理过户申请并收到
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则乙方或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丙方在收到中登退回相关材料以及上市公司发布终止转让协议的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的 83%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每延迟 1 日,甲方应按已付转让价款 83%金额的 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1 本协议经甲方及乙方本人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且标
的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 2.36 元/股的情形下生效。

    (二)林彩虹女士股份转让协议之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出让方:林彩虹

    乙方、受让方:林锦宏

    丙方、质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万里马1000000 股股票的行为。

    1.2“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

    1.3“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5“担保权益”:是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
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在完成下述 4.2 条转让价款的支付后,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
格的 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4.17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417 万元,其中 251.14
万元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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