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3-007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晏志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晏志清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54,483,62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4.43%),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2,2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0.58%)。
公司近日收到晏志清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晏志清 董事长、总经理 54,483,624 14.4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家庭资产配置;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晏志清 不超过 2,200,000 股 0.58%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连续 90 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晏志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相关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晏志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董事晏志清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股东晏志清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晏志清承诺:
1、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东晏志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晏志清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晏志清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