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2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修订情况,结合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1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会议决议。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3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为,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之三十的担保; 分之三十的担保;
...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4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面反馈意见。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书面反馈意见。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由并公告。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5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6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7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一)...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外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三)...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派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三)...
8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一百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9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除下列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