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证券代码:300588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0.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0.00万股的2.63%。其中,首次授予340.50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0.9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3%;预留80.00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9.0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44元。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不代表公司总体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将会出现增长,公司客户、行业特点未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风险仍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8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3
第十五章附则 ............................................................................................................. 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熙菱信息、本公司、公司指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