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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刘军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99 号
刘军胜:
你作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
持股 5%以上股东,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因主
动减持和被动稀释, 与一致行动人刘爱群合计持有奥联电子股份的比
例由 24.06%降至 19.37%, 合计减少 4.69%; 12 月 1 日,你通过大宗
交易减持 91 万股奥联电子股份, 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联电子
股份的比例降至 18.84%,累计变动达到 5.22%。你在与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奥联电子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奥
联电子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12 月 7 日才披露《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 第 2.3.1 条、 第 2.3.10 条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4.1.2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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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