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8-095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本公司股份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799%)的股东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71,909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572%)。
2、持本公司股份4,80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717%)的股东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63,43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8428%)。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茂投资”)、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材料投资”)。
金茂投资和新材料投资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均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茂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为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799%;新材料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为4,807,200股,占公司总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参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
金茂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71,9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572%);
新材料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63,4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428%)。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自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发行价格。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1、金茂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有意向减持奥联电子股份,将提前3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及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股数量的5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股数量的100%。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机构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机构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
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机构承诺将该部分股票出售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2、新材料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奥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持有南京奥联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36个月之内,并自南京奥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南京奥联股份,也不由南京奥联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实际执行的锁定期,以上述期间中孰长者为准。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机构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机构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机构承诺将该部分股票出售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3、截止本公告日,金茂投资和新材料投资均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金茂投资和新材料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金茂投资和新材料投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金茂投资和新材料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五、备查文件
1、金茂投资和新材料投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