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12月 31 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赵 鸣 李 翔
周 浩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