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5-00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上海共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布局的需要,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本次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政府监管等因素影响,未来标的公司如因经营管理、市场竞争、业务发展不及预期等原因导致业绩亏损,则可能给公司带来投资损失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飞特”、“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杭州英飞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股权投资”或“投资人”)与上海共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共舜”或“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厉珈吟、浙江共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创始人丁志丽签署《上海共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英飞特股权投资拟使用自有资金以增资方式对上海共舜进行投资。英飞特股权投资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认缴上海共舜新增注册资本125万元,剩余部分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金。
(二)对外投资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上海共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
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姓名:厉珈吟
住所: 浙江省缙云县******
身份证号:332526************
2、名称: 浙江共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7FKC0W7Y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 1188 号 2 幢 3 层 302-62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厉月珍
成立日期:2022-01-13
注册资本:1,001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共享自行车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机械设备租赁;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直接持股比例
万元)
1 厉月珍 510.51 51%
2 李惠竹 490.49 49%
合计 1,001 100%
3、姓名:丁志丽
住所: 浙江省缙云县******
身份证号:332526************
(二)关联关系说明
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资信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上述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共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E5H2N95A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厉珈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共享自行车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蓄电池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维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软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池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 本次增资后
认缴出资(人 认缴出资(人 股权比例
股东姓名/名称 股权比例
民币/万元) 民币/万元)
厉珈吟 475 95% 475 76%
浙江共珵网络科技有 25 5% 25 4%
限公司
英飞特股权投资 / / 125 20%
合计 500 100.00% 625 100.00%
(三)业务情况
标的公司将从事电单车共享出行、短时租赁业务。
(四)财务状况
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四、本次协议(待签署)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生效
《增资认购协议》于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二)增资认购对价
受制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英飞特股权投资同意向上海共舜缴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英飞特股权投资新增注册资本的对价,其中人民币125万元应当计入上海共舜注册资本,剩余部分人民币875万元应当作为溢价部分计入上海共舜资本公积金。
(三)交割
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英飞特股权投资应于《增资认购协议》第4.1条所述的各项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根据其条款应在交割日当天满足的除外)或被投资人书面豁免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共舜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人完成交割的义务(包括向标的公司缴付其应缴纳的增资认购对价)应以《增资认购协议》4.1.1条规定的各项先决条件在交割时或交割之前得到满足为前提。
(四)股权变更登记
上海共舜应在交割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备案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各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和全力协助。
(五)赔偿及违约责任
1、标的公司及现有股东、创始人的一般赔偿和补偿责任
对于因违反交易文件和交付文件中所载保证人作出的陈述、声明、保证、承诺或约定义务(但在附件四披露函中披露的事项不视为违反)使得投资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投资人被赔偿方”)承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负债、责任、义务或债务(“损失”),保证人应共同且连带地向投资人被赔偿方作出足额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特殊赔偿和补偿责任
如因集团成员存在的下述方面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实践、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行为,而引起或导致集团成员的任何损失、任何税费(包括因未缴纳税款导致的罚金及滞纳金)或任何其他方针对集团成员提出的权利主张,从而致使投资人被赔偿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的,则标的公司及现有股东、创始人应共同且连带地向投资人被赔偿方作出足额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1)集团成员明知或者应知集团成员的核心人员在集团成员任职期间违反与原雇主的保密义务/约定/责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2)集团成员任何环境保护事项及任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项下的违规事项;
(3)任何集团成员的业务经营和知识产权的使用侵犯任何第三方(包括标的公司股东)的知识产权,任何集团成员侵犯或盗用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3、投资人的赔偿责任
如投资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于相应的交割日向标的公司支付其应缴纳的增资认购对价,且逾期达三十(30)日的,则投资人应向保证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增资认购对价的0.02%每天。
(六)《增资认购协议》之附件《上海共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
上海共舜及现有股东承诺,上海共舜2025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实际承诺营业收入按4000*n/360计算,n为投资人增资款到账后2025年的剩余日),且上海共舜2025年、2026年(“业绩承诺期”)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下称“实际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下称为“承诺净利润”)。为避免疑义,前述财务数据应经具有中国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海共舜及现有股东承诺:若上海共舜在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低于900万元,则投资人有权对标的公司估值进行调整。
(1)调整后的标的公司估值=2025年及2026年实际净利润*5倍;
(2)投资人调整后应占股权比例=1,000万元/调整后的估值;
(3)现有股东向投资人以实质性零对价转让应补偿的股权=(投资人调
整后应占股权比例-投资人实际股权比例)*标的公司届时的注册资本;现有股
东应按照其相对比例向投资人转让应补偿的股权,并应当于投资人向其提出书
面通知之日起20个营业日内完成股权补偿的转让。否则,投资人有权按照投资
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现有股东收取违约金直至转让完毕应补偿股权。
(4)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适用本条款
。
2、公司治理
上海共舜公司董事会应由三(3)名董事组成,创始人有权提名二(2)名董事候选人;投资人有权提名一(1)名董事候选人(“投资人董事”)。提名的人选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