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82 深市 英飞特


首页 公告 英飞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二级筛选:

英飞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英飞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4-053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 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 数的 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根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 为每股送
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修订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修订及变化、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时机和实施进度、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具体认购办法、发行对象的选择、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递交、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
同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股本总额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风险提示

  本议案须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目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