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十三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的归属,公司总股本由人民币 29,868.5386 万股增加至29,884.7528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868.5386 万元增加至29,884.7528万元。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属结果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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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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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公司)。公司系在原英飞特电子 简称公司)。公司系在原英飞特电子(杭
(杭州)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 州)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执照号 91330100665226709C。 信用代码 91330100665226709C。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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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8.5386 万元。 29,884.7528 万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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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8.538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9,884.752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的其他的情形的除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的情形的除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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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 东大会选举;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
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候选人由董事会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和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权利。候选人由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行以下原则: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执行以下原则: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