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2-010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林镜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林境女士在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的 6 个月内,其配偶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导致林境女士构成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林镜女士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林镜女
士在公司办理股权激励限售股股份登记前,在自查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时,林
镜女士的配偶戴尚镯先生未想起其曾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
行为,从而导致林镜女士未告知公司相关情况。因此,公司在不知悉上述事实
的情况下,为林镜女士办理了股权激励限售股授予登记手续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完成了股份登记,视同林镜女士买入公司股份,导致林镜女士短线交易。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股东姓名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 交易均价(元
(股) /股)
戴尚镯 2021 年 8 月 30 集中竞价 卖出 36,000 29.00
日
第一类限制
林镜 2022 年 1 月 27 非交易过户 性股票授予 84,000 5.567 注
日 登记视为买
入
注: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
易行为非故意为之,是由于疏忽导致,也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林镜女士及配偶戴尚镯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因董事林镜女士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
故林镜女士不符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公司将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 8.4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公司将回购注销林镜女士获授的 8.4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林镜女士将不
因本次短线交易产生任何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限售股授予登记需支出的验资费用、登记服务费,由林镜女士补偿给公司,截止本公告发布时,林镜女士已向公司支付。
4、林镜女士及其近亲属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且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林镜女士及其近亲属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将加强学习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及时准确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信息,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5、结合本次公司董事亲属在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中发生的短线交易案例,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进行股票合规交易专项培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充分认识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的不良影
响,完善短线交易相关制度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报备文件
1、林镜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