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68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英飞特电
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2017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4、2017年6月7日至6月16日,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7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
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7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原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11.565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52
人调整为24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592.41万股调整为580.845万
股。
调整后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戴尚镯 董事、常务副总经 21.00 3.17% 0.11%
理、董事会秘书
张华建 董事、副总经理 15.00 2.27% 0.08%
华桂林 董事 106.50 16.10% 0.54%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38.345 66.25% 2.21%
人员(共计241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80.79 12.21% 0.41%
合计 661.635 100.00% 3.34%
注: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4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80.845万股,授予价格为13.48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
意见;
5、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