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6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4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80.845万股,授予价格为13.48元/股。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