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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19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nChenXiAviationTechnologyCorp.,Ltd.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1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汇聚科技、股东航天星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高文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或西安汇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战平、惠鹏洲、刘明、王颖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

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发行人监事吉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2)如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前述承诺主体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当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主要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承诺,其应积极配合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时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