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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6-12-07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nChenXiAviationTechnologyCorp.,Ltd.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1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1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股数                    25.00%,均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4.23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2月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52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2月6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汇聚科技、股东航天星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高文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

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或西安汇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战平、惠鹏洲、刘明、王颖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发行人监事吉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2)如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前述承诺主体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当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主要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