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主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中涉及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档案保存、信息保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研究、发起涉及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内幕信息涉及事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研究、发起涉及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内幕信息涉及事项,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对前述各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整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由信息转出部门在内幕信息流转至行政管理部门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规定时间内,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发生单位或部门因必要原因需要传递内幕信息的,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外,还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邮件提示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或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等情形,致使公司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查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17 年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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