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路路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陈学明先生、倪明勇先生、张骋先生、蒋晨虹女士、王东宇先生、常力军先生、HOU KAAI WERN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倪明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与能力,且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路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吴 刚 CHEN LINGSHENG
日期: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