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 HUANG YUANGENG 先生、路路女士、杨祖栋先生、陈学明先生等 4 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相关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申嫦娥女士、吴刚先生、CHEN LINGSHENG 先生等 3 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申嫦娥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截至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申嫦娥女士、吴刚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CHEN LINGSHENG 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赵 宁 吴刚
日期: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