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17-091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40人调整为不超过53人。
2、单个员工的认购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调整为单个员工持有的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总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400万元调整为670万元。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畅通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9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4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400万份。单个员工的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1万元的,以1万元的整数倍累积计算,认购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7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相关监事会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部分员工因认购份额的资金无法筹措到位,均表示减少或者不再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根据《指导意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确定标准以及员工自愿认购的原则,以及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40人调整为53人,其中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4人,累计认购不超过40.00万份调整为50.0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不超过2.86%调整为7.46%;其他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36人调整为49人,累计认购份额预计不超过1360万份调整为62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不超过97.14%调整为92.54%。具体参加人数与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确定。
调整后的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认购情况如下所示:
认购份额上限占本次员工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股计划总份额
的比例
1 HUANGYUANGENG 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0 2.99%
2 路路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00 1.49%
3 闫斌 财务总监 10.00 1.49%
4 黄霞 监事会主席 10.00 1.49%
董、监、高认购份额合计 50.00 7.46%
其他员工(不超过49人)认购份额合计 620.00 92.54%
合计不超过:53人 670.00 100.00%
注:本计划持有人实际所持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相应修订。
六、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相应修订。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会畅通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