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摘自《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
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摘 要
一、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767,440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7,414,785股的 1.73%,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本计划中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该名激励对象于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16.46 元/股。
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可解除限售期数
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量占限制性股票
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20%
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20%
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20%
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20%
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五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20%
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