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收购控股子公司沈阳兴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沈阳兴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收购控股子公司沈阳兴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原则,交易价格经审计、评估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沈阳兴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沈阳兴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 王忠诚 戴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