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本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的基础,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本协议的概况
(一)本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车”)于2021年6
月30日在深圳与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智慧城市”)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二)本协议签署的主要目的
公司与平安智慧城市在互信合作基础上,经充分沟通初步确立了未来发展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本次的合作目标为促进并实现双方原有产品和服务生态的优
化和完善,提升竞争力;通过合作探索缔约双方原有产品和服务的新应用场景,逐步实现规模体量,加大同业差异化优势;努力寻求在创新产品、服务或应用模式方面的积极合作;以场景和模式差异为依托,合作培育或建立缔约双方企业发展新动能基础。
(三)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94C2Y
法定代表人:杜永茂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09月04日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妈湾兴海大道3048号前海自贸大厦1-34层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智慧城市模式、体系、标准、平台的技术研究与应用;智慧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咨询;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咨询、模型设计、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及服务;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各类信息系统及辅助设备的软硬件设计、开发、咨询、销售、运营和维护;电子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安防设备安装服务;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环保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健康信息咨询(不含医疗);食品药品质检技术服务;农业科学技术研发;医学技术研发;教育信息咨询;教育科研内容研发及销售;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教学科研设备销售;公共设施规划、设计、管理咨询;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一类医疗器械、健身运动器材研发与销售;
医疗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养老产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会展咨询、策划服务;自有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不包含限制项目);商务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法律咨询(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计算机网络工程及综合布线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教育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学科类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需办理审批的,审批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教学科研设备研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机电工程、技能环保工程、水利水务、市政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在职人员技能培训咨询、企业管理技能培训咨询;物业管理;增值电信业务。
履约能力分析:平安智慧城市是平安集团旗下专注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科技公司,公司认为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平安智慧城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平安智慧城市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和空间
1、安车作为平安智慧城市长期合作伙伴,同意在符合平安智慧城市内部采购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平安智慧城市相关产品或服务需求向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数采、定位、通讯等边端系统及其集成。
2、双方围绕平安智慧城市产品及服务架构开展合作,上述应用场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及环保领域数据采集、特殊或关键场所监控、城市空间内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污水及治理端排放量和断面水质监测、城市垃圾分类处置的闭环监测、天地车人一体化行业监管、基础资源用量、分布监测的通用及专供设
备等。
3、安车愿意围绕智慧城市建设,在商定的合作方式下向平安智慧城市开放新的边端设备和系统集成研发,协同平安智慧城市共同参与政府项目相关招标、采购及运营等活动。
4、安车愿意将旗下正在建设的全国机动车检测线下实体网络向平安智慧城市开放,用于平安智慧城市及其关联方旗下所有产品或服务投放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融、汽车生态全链产品及平安智慧城市认为可应用的产品和服务。
5、安车支持平安搭建数据运营平台。该平台搭建后,双方同时具有数据交换共享和数据运营的权利。
6、缔约双方愿就上述产品及服务投放的应用模式、载体以及线上线下融合对接共同研发和应用。
7、安车同意旗下中检集团汽车鉴定评估公司支持平安智慧城市关联方二手车服务链条的优化和完善,包括交易的车辆查勘、评估,车源、B\C客户导入、异地流转、延保、车主贷等。
8、安车同意向平安智慧城市及其关联方开放旗下全国检测网络的车辆和客户动态资源,安车应确保向平安智慧城市及其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资源未违反任何法定/约定的保密义务,平安智慧城市同意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使用。
9、安车同意与平安智慧城市就本方线下实体空间的利用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新能源车充电、电池更换、二手车查勘与交易、二手车拍卖、广告投放,以及其他相关延伸服务项目。
10、平安智慧城市同意积极协调其关联公司加强与安车在车险领域的合作。
11、缔约双方认同向汽车行业和用户定期或不定期共同发布以技术为基础的专业信息的必要性及其意义,认同基于双方自身数据库向汽车品牌、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提供诸如车型寿命分析等高质量专业顾问服务的潜在价值。
12、缔约双方同意为今后高端专业技术服务的开展,具体研究如何依托安车
实体检测能力开展及如何开展哪些检测项目,为共同搭建在用车技术数据库做准备。
13、缔约双方同意就安车检测站并购业务开展如下合作探讨,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其关联方开展并购贷款及投融资、投资人撮合、银行业务合作。
14、缔约双方认同汽车后市场对双方的潜在价值,保留基于双方资源向后市场延展的合作机会,同意在双方认为必要时共同成立前期项目组进行立项研究。
(二)合作方式
15、缔约双方均对具体的合作方式持开放态度,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设立新的机构,或共同成立检测站产业并购基金、检测站、充换电站运营平台等。双方均不排斥在必要时引入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汽车技术研究机构、汽车品牌等。
16、针对上述合作内容,缔约双方应在签约后按照内部职能划分分别确定具体对接责任团队,对应细化落实合作项目至操作层级,组织推动合作实施。
17、双方高层应分别指定各自合作总负责人,总揽本方合作事务及双方高层对接。
18、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相互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安车同意,平安智慧城市为履行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之必要,可向其关联方披露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信息,但应要求该关联方承担不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之保密义务。
19、本协议总括了双方合作事务,既是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开端,也是合作实施的框架性指引。双方将在此合作基础上,结合合作实际,不断丰富其内涵和外延。
20、本协议为双方框架性合作协议,不代表双方就任何具体项目达成确定性合作意见,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应另行商洽签署具体合作协议。为具体项目
工作需要,平安智慧城市可以协调其关联方与安车签署和执行具体合作项目。
21、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须提前友好协商,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
四、框架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长期服务于机动车检测行业,是国内少数能同时提供机动车检测系统全面解决方案、智能驾驶员考试与培训系统解决方案、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解决方案与机动车行业联网监管系统解决方案的企业,能够全面满足客户在产品与系统方案的设计、安装集成、运营维护以及行业监管等各方面的需求。公司结合现有产业布局和向下游检测运营服务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拓展机动车检测运营服务等相关的下游服务市场,实现产业链延伸、优化收入利润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本次公司与平安智慧城市的合作促进并实现缔约双方原有产品和服务生态的优化和完善,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的局面。通过此次战略合作,围绕智慧城市、二手车服务、机动车检测运营服务及汽车后市场展开深度探索与合作,充分调动各方优质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合作尚未正式开展具体合作事宜,因此对公司本年度的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项目尚未实际开展,有关具体合作内容、合作安排、合作进度等方面尚需签署正式相关合同予以明确。
本协议所述项目具体投资合作规模和金额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已履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披露时间 框架协议名称 履行情况 查询索引
巨 潮 资 讯 网
《关于签订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提
2019.10.17 履行完毕 (http://www.cninfo.c
示性公告》
om.cn/new/index)
(二)在签署本协议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如下:公司2020年度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5,347,692股已于2021年5月7日登记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93,641,120股增加至228,988,812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均不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持股数量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