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辰光”、“发行人”或“公司”)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5]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
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
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发行配售,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
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11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1月24日(T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
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
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
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
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
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于2016年11月2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
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28
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
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
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
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太辰光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19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61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太辰光”,股票代
码为30057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太辰光所在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招商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
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招商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194.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
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777.6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62.61%,网上
初始发行数量为1,194.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7.3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
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
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11月16日(T-6日))
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招商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
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
排”。
只有符合的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一)参与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标准”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
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1月21日(T-3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
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1月18日(T-4日)刊登的《深
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T-5日)、2016年11月
18日(T-4日)及11月21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
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
报价应当包含申报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价
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拟申购数量
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0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50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
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50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0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
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
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
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
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
与网下申购。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
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
者和发行价格”。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11月2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
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T日)的9:30-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
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
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
超过2016年11月2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
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
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