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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2-08-30

激智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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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5
三、  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 6
四、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10
五、  结论意见...... 1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合称“本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同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交所,同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3.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3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7.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7 月 1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8.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9.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1.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

  12.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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