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总金额为人民币52,563,841.25 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47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92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人民币 9,670,238.6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329,761.3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6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预计不超过 69,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号 (万元) (万元)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7,000.00 30,000.00
2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9,000.00 2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9,800.00 19,800.00
合计 85,800.00 69,800.00
若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 51,922,331.8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1,885,191.81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0,037,140.00
合计 51,922,331.81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
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共计人民币 641,509.44 元。
单位:人民币元
费用类别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律师费用 452,830.19 452,830.19
会计师费用 188,679.25 188,679.25
合计 641,509.44 641,509.44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计划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120
号)。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52,563,841.25 元,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52,563,841.25 元。
2、监事会意见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52,563,841.25 元进行置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120 号)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