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2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476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
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92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人民币 9,670,238.6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329,761.3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6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全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与该银行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鄞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号
1 宁 波 激 智 科 中国农业银行 391600010400 689,012,000.00 初始存放资金/
技 股 份 有 限 股份有限公司 2115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宁波高新区支
行
2 宁 波 江 北 激 交通银行股份 332006302013 0 光学膜生产基
智 新 材 料 有 有限公司宁波 000505681 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鄞州支行
3 宁 波 江 北 激 中国建设银行 331501983679 0 光学膜生产基
智 新 材 料 有 股份有限公司 00006896 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
4 宁 波 江 北 激 上海浦东发展 940100788016 0 光学膜生产基
智 新 材 料 有 银行宁波分行 00009414 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5 安 徽 激 智 科 中国农业银行 391600010400 0 太阳能封装胶
技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1200 膜生产基地建
宁波高新区支 设项目
行
6 安 徽 激 智 科 国家开发银行 330215600039 0 太阳能封装胶
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 12200000 膜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
合计 689,012,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号为
39160001040021150,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68901.2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阳、章江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甲
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阳、章江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甲方一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