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4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3月1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7、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7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8、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9、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张瑜已离职,3 名激励对象陈慧、张存、李永成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股份,1 名激励对象简伟任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4 名调整为 90 名。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60 万股调整为 354.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310.3 万股调整为 304.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 49.7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唐海江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2.82% 0.06%
李刚 董事、副总经理 11.00 3.10% 0.07%
姜琳 董事、董秘 30.00 8.46% 0.19%
吕晓阳 财务总监 5.00 1.41% 0.03%
罗维德 副总经理
(中国台湾) 1.00 0.28% 0.01%
陈建文 核心骨干
(中国台湾) 6.00 1.69% 0.04%
简伟任 核心骨干
(中国台湾) 1.50 0.42% 0.01%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共计83人) 240.30 67.79% 1.55%
预留限制性股票 49.70 14.02% 0.32%
合计 354.50 100.00% 2.28%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员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4人调整为9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少为304.8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