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二零二零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本公司”、“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520.05万股的2.3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0.3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520.05万股的2.00%;预留限制性股票49.7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520.05万股的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8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授予价格为14.60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即2020年3月4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实施完毕,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55,20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该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23日。因此,公司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14.55元/股。
8、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期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期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9、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归属的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 1、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3、当期权益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一、释义 ...... 7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8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四、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9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0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 ...... 11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4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十、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十一、附则...... 22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激智科技、上市公司、本公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含子公司)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第 指 符合本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
二类限制性股票 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
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