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本公司”、“公司”)A股普通股。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4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58.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59万股的4.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3.2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59万股的4.19%;预留限制性股票25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59万股的0.3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98%。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10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所在年度为T年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T至T+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45%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T至T+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45%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
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一、释义......7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8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五、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10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0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11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3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4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7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19
十二、激励计划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除限售程序......21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23
十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3
十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十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27
十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27
十八、附则......29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激智科技、本公司、公司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子公司)进行长期性的激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A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