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2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5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7
第五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
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
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
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
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进
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并办理
股份锁定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
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锁定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后六个月期满,离职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
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