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2 证券简称:乐心医疗 公告编号:2018-079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的股东沙华海、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本公司股份10,962,1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81%)的董事、副总经理沙华海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2%)。
2、持本公司股份9,40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98%)的股东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康投资”)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352,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25%)。
3、持本公司股份8,0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27%)的股东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润投资”)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1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7%)。
4、公司股东汇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潘农菲、梁启光及协润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万卫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潘农菲通过汇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703,934股股份、梁启光通过汇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672,230股股份及万卫东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441,567股股份将不因汇康投资、协润投资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而进行减持。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沙华海先生、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 截止本公告日持有股份数量(股) 合计占公司总
号 股东名称 股本的比例
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股)
1 沙华海 5,416,320 5,545,781 5.81%
2 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 9,408,000 0 4.98%
业(有限合伙)(注一)
3 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 8,064,000 0 4.27%
业(有限合伙)(注二)
注一: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欧高良(本公司监事),有限合伙人沙华海(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梁启光(本公司副总经理)、潘农菲(本公司副总经理)、黄瑜(本公司前任副总经理)等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注二: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麦炯章(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欧高良(本公司监事)、钟前荣(本公司监事)、周甜(本公司监事)、万卫东(本公司副总经理)、许迎丰(本公司前任副总经理)等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注三:沙华海通过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545,781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上述股东本次拟减持合计不超过5,7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
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上述各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述各股东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 拟减持股份占公司
(股) 总股本比例
沙华海 1,350,000 0.72%
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52,000 1.25%
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000 1.07%
合计 5,178,000 3.03%
4、拟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自2018年11月05日至2019年05月03日,窗口期不减持)
5、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6、拟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减持事项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沙华海、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沙华海承诺: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沙华海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至2017年5月16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5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股份减持的承诺
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沙华海、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本人/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3、其他承诺
通过中山市汇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协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麦炯章、沙华海、欧高良、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黄瑜、潘农菲、钟前荣、周甜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如下:
(1)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麦炯章、沙华海、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黄瑜、潘农菲同时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至2017年5月16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5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并督促上述股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